2023-03-07
管理会计师(MAPA)证书签注管理条例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MAPA持证人的专业水平,保持并提升MAPA持证人的职业竞争优势,规范推进MAPA持证人后续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由管理会计师(MAPA)中国学术标准委员会会同管理会计师(MAPA)项目管理办公室制订。
第二章 执行机构
第三条 本条例由管理会计师(MAPA)项目管理办公室协调、管理和监督各授权招生培训机构执行实施。
第四条 管理会计师(MAPA)项目管理办公室设置专项工作组处理证书签注和后续教育工作,公布咨询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热线,并定期对各授权招生培训机构的上述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第三章 签注管理与公示
第五条 MAPA证书签注方式为在证书背面加盖签注章,并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站证书查询界面予以公示。
第六条 MAPA证书签注周期为两年一次,自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在周期内安排完成相应后续教育并确定签注时间。
第七条 各级别MAPA持证人须在签注周期内完成规定学时后续教育课程的学习,累计相应学时要求,方可获得签注,具体标准如下:
1、初级:12学时(含线上和线下)
2、中级:20学时(含线上和线下)
3、高级:25学时(含线上和线下)
4、特级:30学时(含线上和线下)
第八条 持证人满足后续教育学时要求,缴纳签注费后进入签注流程,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注和公示工作。
第九条 签注费收取标准如下:
1、初级:100元人民币
2、中级:180元人民币
3、高级:280元人民币
4、特级:380元人民币
第四章 后续教育课程的提供、定价与审定
第十条 MAPA后续教育课程可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实施,各授权招生培训机构、均可提供管理会计、财税、会计、金融等相关课程(有偿免费均可)作为MAPA后续教育课程。
第十一条 各授权招生培训机构所提供的课程,须经MAPA中国学术标准委员会审定后,确定相应学时,方可作为MAPA后续教育课程提供给持证人。未经审定的课程一律不予学时认定。
第十二条 各授权培训机构提供的有偿课程收费原则上不得超过线上10元人民币/学时、线下50元/学时的标准。
第十三条 后续教育课程的参加坚持学员自愿原则,任何机构均不得以MAPA中国学术标准委员会或管理会计师(MAPA)项目管理办公室要求的名义强制持证人参加本机构提供的经过审定的有偿或免费的MAPA后续教育课程。
第五章 后续教育学时认定和管理
第十四条 持证人参加各授权招生培训机构提供的经审定的MAPA后续教育课程,提供各授权招生培训机构出具的学习证明至管理会计师(MAPA)项目管理办公室即可获得相应学时认定。
第十五条 持证人参加除各授权招生培训机构之外第三方举办的专业课程、论坛、座谈征稿、竞赛、评选等与本职业或本专业相关的活动,亦可向管理会计师(MAPA)项目管理办公室申请后续教育学时认定,相关情形如下:
1、 参加第三方机构举办的管理会计、财税、企业管理、金融专业培训课程(含线上和线下课程)的,提供举办方出具的学习证明经核实确认无误的,根据该课程时长,减半认定为MAPA后续教育学时。
2、 参加第三方举办的管理会计、财税、金融相关论坛、座谈、沙龙活动,提供主办方出具证明经核实无误的,按照2学时/次的标准认定MAPA后续教育学时。
3、 在公众媒体(期刊、报纸、网站)投稿并发表管理会计、财务管理、企业管理、财税相关文章的,提供相应证明经核实无误的,按照2学时/篇的标准认定MAPA后续教育学时。
4、 向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站、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MAPA网站投稿并被采用发表的按照3学时/篇的标准认定MAPA后续教育学时。
5、 参加MAPA优秀学员评选活动并获得优秀学员称号的按5学时/次的标准认定为MAPA后续教育学时。
6、 参加地市级(含)以上相关专业竞赛、评选活动并获奖的按5学时/次的标准认定为MAPA后续教育学时。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管理会计师(MAPA)项目管理办公室通过定期督导检查、抽查、电话调查等形式对各授权招生培训机构的MAPA后续教育及证书签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在学时认定过程中,一旦发现授权机构存在出具虚假证明、超出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整顿、取消后续教育授权直至取消MAPA项目授权的处分并公示。
第十八条 对于持证人在学时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发现,其所持证书一律不予签注并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授权招生培训机构有权自主选择是否参与MAPA证书签注配合工作和MAPA后续教育工作,确定参与的须严格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各授权招生培训机构可根据自身工作进展具体情况,依据本条例制订相应工作方案及单项工作规范,报备到管理会计师(MAPA)项目管理办公室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修订和解释工作由管理会计师(MAPA)中国学术标准委员会和管理会计师(MAPA)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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